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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密:寻求有效保护途径来源

2010-10-17 20:10:19 来源:台州南方商标 浏览:4018

  保密意识淡薄给我国医药行业造成的巨大损失,相信业内人士至今仍记忆犹新。例如,有关青蒿素研究论文的发表,使我国的发明变成了国外的专利,我国每年仅此一项出口损失23亿美元。再如,我国维生素C两步发酵法制备技术,也是因为一篇论文,使得外国人想花几百万美元买走的技术,只花几十元人民币就大功告成,造成的影响至今没有消除。而类似维尔康药业采取“卧底”的方式窃取他人商业机密的丑闻,近年来也时有发生,不仅使整个医药行业蒙羞,给相关企业造成损失,也给我国医药行业的发展,甚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蒙上了阴影。更为可怕的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保护期的结束,国外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国内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会愈发激烈,而如果相应的环境不加以改善,侵犯商业机密的事件只能是愈演愈烈,我们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因为具有秘密性、商业利益性、实用性等特性,能够为所有者带来一定时期的商业利益,而这种利益是其他市场主体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进行分享的。因此企业自身和法律对它的保护,是保护了商业秘密所有者赚取独有利益的合法权利。可以说,商业秘密就是企业的命脉,也是其创新的不竭动力。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保护商业秘密应该是企业自身的必修课。首先,强化自身的防范意识,防止因为无知或疏忽而造成的泄密损失。其次,必须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防范措施。比如,确定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加以分类、分级,并由专人封存保管,使有关人员明确知晓这些信息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制定合理合法、具体完善、切实可行保密规章制度;与企业员工以及企业以外的相关人签订保密协议;在企业组织方面,可根据需要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对企业所有的保密信息的保护情况进行监控,对任何危及企业商业秘密安全的事态进行控制和应急处理。 当然,作为决定企业乃至国家竞争力的商业机密,其安全的保障,单凭企业的一己之力是难以奏效的,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也就是说,只有政府以法律的手段加以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才能确保平安无事,企业自身的防范措施才能有最后的归宿。目前,在保护商业机密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为主要内容的刑法保护,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劳动法》为主体的民事诉讼以及行政执法保护体系;另外,商业机密纠纷还可以借助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必须承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法律尺度还有待提高,执法力度还有待加强。就保护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包括商业机密)而言,笔者认为,在量刑方面还可以更加严厉。窃取或泄漏一项商业机密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在量上和时间跨度上可能是无法估量的。目前,刑法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定成一种刑事犯罪,对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无疑具有积极的影响,但是,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刑罚还稍嫌过松。另外,有些医药方面的商业机密,尤其是中药方面的商业机密,不仅关系企业利益,更关系到国家药品安全,应该提升类似机密的等级,比如对国家明文规定的一些中药保护品种,其配方、工艺等应该列为国家机密,泄漏或出卖此种商业机密应以泄漏国家秘密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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